東京回合是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召開的關稅減讓談判,1973年9月即在東京開始,被稱為“東京回合”。由于矛盾重重,未能達成協議,后移到日內瓦繼續談判,稱為東京回合。前后經過6年多的時間,終于1979年4月12日第7次多邊貿易談判中達成協議,在日內瓦草簽了各項文件,經各國批準后生效。參加“東京回合”談判的主要工業國家有美國、奧地利、加拿大、芬蘭、日本、新西蘭、挪威、瑞典、瑞士和歐洲共同體九國共18個國家。最后一次“東京回合”談判參加的達99國,其中包括29個非成員國。會上草簽的協議規定自1980年1月1日起,到1987年1月1日對數千種工業品將平均削弱關稅34%。減稅所影響的貿易額,如按1976年世界貿易額計算達1100億美元。如按當前年貿易額計算,則已大大超過此數。此外,對于許多農產品,各國還將進行互相關稅減讓,其貿易涵蓋金額則達150億美元。估計上述國家的全部關稅削減后,將使原料關稅減52%,半制品減31%,制成品減33%,如按工業部門分,木材、紙漿、紙張和家具減40%,紡織品和服裝減20%,皮革、橡膠、鞋類、旅游用品減16%,金屬減30%,燃料(不包括石油)減67%,化工品及照相用品減39%,運輸設備減37%,非電力機械減43%,電力機械減30%,礦產品、貴金屬、寶石減36%,其他制成品減42%,農產品減41%。按國家計算,新協議將使美國的關稅平均削減約為32%,加拿大削減34%,歐洲共同體削減27%,日本削減28%,各國總計削減約33%,略低于“肯尼迪回合”削減的幅度。關稅減讓雖是在雙邊談判基礎上達成的,但其減稅利益將根據最惠國待遇條款,擴及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各成員國(地區)。“東京回合”還規定了對進口許可證的限制、其使用不應對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障礙,使大多數政府改變了它們過去對政府采購方面的限制做法,允許國外企業對價值在15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工程項目自由投標;制訂了統一的估價關稅的準則,修改了早些時候在“肯尼迪回合”中所草簽的《反傾銷法》;此外,還取消了對民用飛機及其零部件征稅的做法。“東京回合”堅定地確立了對發展中國家實行非互惠性貿易減讓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