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到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為履行單一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的貨物接送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從兩種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運輸來看,至少可分如下幾種形式:(1)共同運輸: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共同就全程運輸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日本稱同一運輸。(2)轉包運輸:即第一承運人就全程運輸與托運人簽訂合同,后續承運人作為第一承運人的轉包承運人,分段履行運輸合同。(3)連帶運輸:即后續承運人以運輸合同為依據,用一票到底的運輸單證依次交換貨物,履行第一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簽約的全程運輸。在這種形式下,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對全程運輸的貨物滅失、損壞負有連帶責任,即貨主可以向任何一個承運人提出索賠。但實際上并不是只要是兩種不同運輸方式進行聯運就是多式聯運了,還必須要有多式聯運經營人來承運貨物,并要求只使用一張單證,即多式聯運單證。因此可以說構成多式聯運的核心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和多式聯運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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