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又稱“賠償保證書”或“賠償擔保書”。是保證負責賠償的一種證書。是指發貨人為取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貨物保證書。即發貨人為了清除提單上關于貨物或包裝狀況不良等內容的批注,從而可以取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提供的書面保證。因此,保函是在掩蓋貨物事實真相的前提下出具的,因此對收貨人或提單受讓人無約束力。在國際航運界也普遍認為: 保函的作法是承運人與發貨人一起對收貨人或提單受讓人的一種欺騙行為,因而不應助長這種作法的滋長。在船公司業務中需要辦理保函的有如下幾種情況: (1) 要求發行清潔提單時; (2) 沒有提出正本提單而要求交貨時;(3)手續完了以后還需在提單上記載內容作修正時;(4)運輸危險性很大的貨物時。這4種情況中以第(1)種情況最多。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有很大的疑問,承運人對由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以保函進行抗辯。因而常常使承運人自己處于不利地位。盡管如此,在國際上為了使貿易圓滿順利地進行,在國際貿易運輸中仍然廣泛地采用保函。鑒于存在上述法律問題,因此,有關方面在辦理保函時,應采取慎重態度。對于貴重貨物或成套設備等最好能取得銀行、收貨人的認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中規定,保函對于受讓提單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收貨人不發生效力。如果這種保函是企圖欺騙第三方,承運人不僅無權要求托運人給予賠償,同時應對第三方負貨物損壞賠償責任。并失去公約規定的責任限制利益。有時把銀行擔保業務中所出具的書面保證也叫保函,但一般都稱銀行保證書 (Letter of Guarantee)。